行李赔偿
行李赔偿指南
- 我们航空公司在运输、保管和管理行李的过程中限于公司的故意或失误造成行李损伤时,将承担赔偿责任。
- 关于托运行李航空公司适用蒙特利尔公约运输时,限于每人1,519 SDR(特别提款权)额度;除外适用华沙公约运输时,
责任限额为每公斤250法郎或相当于其金额的(20.00美元)的范围内有责任赔偿。 - 但行李中有损伤时,自接到行李之日起的7天以内,如果行李延迟或遗失时自委托航空公司托运之日起的21天以内,应以书面形式向航空公司申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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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李损坏必须在到达机场后立即于行李提取处向工作人员报告。
若未在机场报告,将视为正常交付,之后提出的索赔可能会被限制或拒绝。 -
如因不可抗力未能当场报告,您必须在7日内提交能够证明损坏发生在运输过程中的相关证据。
若无法提供证据,索赔可能会被限制或拒绝。
不予赔偿物品
- 对于如下的物品不予赔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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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由于顾客的事故或失误造成损伤时
- 易于破碎或易于腐蚀的物品、有关健康的医药品
- 日常行李搬运过程中发生的划痕、划痕、压痕、污渍及一般磨损、配件、外锁、名牌、专用包/盖、皮带等配件的丢失及损坏(包括婴儿车可拆卸的消耗品及配件)。
- 液体类(化妆品、蜂蜜、酒等的液体容器)的破损及以此的污染及破损等
- 过重或过于装入物品而造成的行李破损
- 现金、宝石或贵金属、有价证券、合同书、论文等文件、护照、身份证、样品、古董品等难以估价的贵重品
- 安检过程中发生的锁定装置破损或由于通过X线的胶片损伤
- 未放置在硬箱或专用袋/盖中或包装不牢固的特殊行李(乐器、高尔夫球杆、体育用品等)。
联航航班均适用于其航空公司的规定。